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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 利用汽车租赁合同信用卡诈骗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07-28 15:08:59


    借朋友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一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一辆轿车,转手质押给他人牟利;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拒不归还,最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7月27日,封丘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刘晨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现年37岁的刘晨锋,于2013年7月13日,刘晨锋借用朋友李某(另案处理)的驾驶证、身份证从河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赁汽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骗取一辆车牌为:“豫A45xxx”的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两三天后,刘晨锋到新乡市一写字楼内,将该车质押给王方,获得现金35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花费后逃匿。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A45xxx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为78200元。

2012年12月2日,刘晨锋从某金融机构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2013年8月27日刘晨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现金195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花费。2013年10月份开始,经某金融机构多次催要,刘晨锋一直未还款。

     因迫于压力,刘晨锋于2014年11月13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诈骗,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 11月27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将汽车质押借款,挥霍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晨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晨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刘晨锋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文涛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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