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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欲敛财 一审被判处五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9-12 09:42:38


    致富不走正道,意欲走“捷径”,达到一夜暴富的目的,结果财未发成,人却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9月12日,冯俊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元。

    现年20岁的冯俊系封丘县人。2009年2月3日以来,冯俊多次给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王XX发信息,勒索现金20万元,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放厂里的料。在没有得到钱的情况下,冯俊于2009年3月3日夜将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储存石油苯(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原料)的罐的阀门打开,致使6吨石油苯流失,价值54000元。第二天冯俊又发信息威胁王某:“这次放料,下次放火”。并提出索要现金10万元。当天晚上冯俊在没有得到钱的情况下,又发信息恐吓被害人,要对其两个儿子下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呈,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冯俊在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活动中,将受害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原料石油苯的罐的阀门打开,致使大量石油苯流失,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牵连犯罪,对牵连犯应责以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由于冯俊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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