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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天良拐卖儿童谋利 事发判五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8-06 10:13:02


为谋利竟做起了买卖儿童的“生意”,财未发成人却锒铛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近日封丘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决闫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已过而立之年的闫玉,竟做起了买卖儿童的“生意”,正当其初露头角之时,就被群众举报落入法网。2008年11月21日,闫玉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后来该案于2009年1月20日移交封丘县公安局。 经审理查明:1、 2008年11月18日,经闫玉介绍,封丘县赵岗镇的边艳从辉县市占城镇的杨国(另案处理)手中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闫玉从中获利5000元。案发后将赃款退出。 2、2008年6月23日左右,经闫玉介绍,封丘县冯村乡的李云从辉县市占城镇的王玲(另案处理)手中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后因该女婴有病,李云将该女婴退还给闫玉,闫玉将女婴退还给杨国。闫玉退还李云16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闫玉参与介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闫玉能够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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