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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网吧挣机位 两个青年判实刑

  发布时间:2015-09-25 16:09:02


    上网机位起纷争,相约楼下排战争,两人持械把人打,故意伤害判实刑。9月15日,封丘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青年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杨强,男,1987年出生,初中毕业,封丘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抓获,2014年8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常用,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封丘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7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杨强、常用在荆隆宫乡某村网吧内,因上网机位问题与被害人孙杰等人发生纠纷。双方相约到网吧楼下后继续发生争执,被告人常用拿一把铁锨递给被告人杨强,杨强持铁锨往孙杰头部、肩部拍打,然后引起杨强和孙杰互相用拳头对打。后杨强又纠集他人伙同常用对孙杰等人再次实施殴打。被害人亲属赶到后,被告人杨强、常用及其纠集人员均逃离现场。经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和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杰左侧鼻骨远段及左侧上颌骨额突新鲜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强、常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强、常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自卫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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