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未经监管机关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无法联系达七个月之久。9月28日,罪犯章魁,被封丘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据悉,缓刑犯被收监执行在封丘法院尚属首次。
2007年12月7日下午,章魁以被害人白花损坏其家二花枝为由,采取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白花,致白花右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白花所受损伤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章魁因故意伤害罪,被封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封丘县公安局称:罪犯章魁自2009年2月10日以来未到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辖区民警多次了解其父母,最终得知章魁到郑州务工,但无法联系到本人,以致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章魁的依法监管不能进行。建议法院对罪犯章魁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魁在缓刑考验期内,自2009年2月10日以来一直未到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辖区监管民警经多次了解,最终得知章魁在未经监管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打工,又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致使七个月之久无法监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章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已长达七个月之久,违反了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