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随着新乡市中院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的下发,何泰峰最终因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5年8月24日上午,何泰峰在受害人刘某家(系姐夫小姨子关系)帮忙干活。当日13时许,何泰峰见刘某一人在房间内,心生歹意,从后边搂着刘某的腰将刘某按倒在床上,然后将刘某的裤子拽下……刘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呵斥。这时刘某的儿子恰好回到家中,何泰峰看到后,就停止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泰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何泰峰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何泰峰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何泰峰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于11月11日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何泰峰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下发后,何泰峰上诉至新乡市中院,经审理,新乡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