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汽车偷狗,被发现后,仓皇逃跑,将拦截人撞成轻伤。1月25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年近50岁的李飞,系长垣县人.2012年12月24日13时许,李飞驾驶一辆长安铃木汽车从长垣跑到封丘县应举镇某社区内偷狗,被当地群众张某等人发现后,李飞驾车逃跑。随即,张某驾车被害人刘某等人步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飞直接驾车朝刘某撞去,把刘某撞飞,即使这样李飞也没有停下,一直向北狂奔。孙某用一棵树和一块预制板意欲堵截该车,但李飞压着预制板就冲了过去。随后张某等三人也开车追到小王庄路口停下了,李飞一看车辆无法通过,下车就跑。张某等人随即报警,后来公安民警将李飞抓获。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3年9月8日,李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刘某各项费用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涉嫌抢劫,2015年5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飞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飞的辩护人辩称李飞在盗窃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行政处罚的意见。经查,李飞在盗窃过程中,明知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开车强行逃离,其行为足以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李飞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