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灌装假冒牛栏山白酒671件,涉案价值为77870元。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王丰城、赵言均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自2013年阴历正月以来,王丰城在赵言均院内生产灌装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42°陈酿白酒670件,牛栏山52°陈酿白酒1件。赵言均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仍然提供场地,并且帮助灌装假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王丰城、赵言均生产灌装的一个批次的两种白酒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均属假冒产品。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牛栏山白酒价值为778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丰城、赵言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丰城与赵言均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王丰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言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王丰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王丰城、赵言均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