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合同纠纷一外地人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但被告的具体地址不清楚,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法院咋办?是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还是……
2014年初,山东巨野县人徐军经人介绍到李哲承包的封丘县农田土地整改工程干活,主要是从事打机井工作。同年3月份工程结束后,工程款未结清。后经徐军催要,仍未支付。李哲于2014年3月21日为徐军打下欠条,该欠条载明:“叁拾伍眼井余款叁万另壹仟壹佰元正,李哲”。
2016年1月11日原告徐军将被告李哲起诉到封丘县法院。
该案由该院民三庭庭长刘长军办理。刘长军按照“三优先”的原则第一时间按照徐军起诉的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刘长军等人首先来到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居委会了解情况。负责人调出村民登记薄却查无此人,另外,走访群众也不曾认识李哲这个人,线索一时中断。电话询问徐军,徐军也说不清楚,只记得当时李哲自称是城关镇北街村人,其它的一无所知。由于徐军提供的地址不确切,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造成诉讼程序一时无法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考虑到徐军远在山东来封丘打官司不容易,本着让当事人少跑腿,法官多走路的便民理念,刘长军决定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查找李哲的下落。
回到庭里后,刘长军反复查阅卷宗,发现李哲在2014年初承包了封丘县农田土地整改工程,同年,徐军为李哲在封丘县黄陵镇某村从事打机井工作。能否从李哲曾经的施工地查找到线索呢?刘长军庭长决定前往黄陵镇某村调查。经询问村干部和一些群众获悉,李哲确实曾在该村承包过工程但并非该村村民,很有可能是黄陵镇某某村人。刘长军一行急忙又赶到某某村查询。查询的结果是李哲确实是该村人,但很久以前就不在村中生活,全家均在外居住工作,平时和村里也没有什么联系,不知道具体在什么地方。刘长军等人又在村中走访多人,终于,又了解到李哲可能在县引黄局或者金融部门工作。除此之外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线索。
尽管是一个较为模糊的信息,但毕竟有了一个明确的调查方向,刘长军先到引黄局查找未果,然后又逐一对县金融部门进行排查,最后,在县某金融机构下设的派出机构查找到李哲的下落。据该机构工作人员讲:李哲内退多年,行踪不定,在单位基本没有见过,目前也不知道在哪里。刘长军从该金融机构还查找到李哲多年前留在单位的电话号码,并与之联系。一开始李哲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经过多次拨打,终于联系上了李哲。在电话中,李哲承认徐军承包过他的工程,但并不欠他的工程款,并称在外地,无法前来应诉。经刘长军多次耐心地做工作,李哲最终同意应诉。日前,李哲到庭后,刘长军随即进行了反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李哲当庭履行。手拿劳务款,忠厚老实的徐军十分感激,不知如何对刘长军等人表示感谢,只是再三邀请刘庭长等人吃饭,均被婉言谢绝。
本来是一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但为了及时定纷止争,封丘县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们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费尽周折查找到被告下落并促成双方当庭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