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假合同与人合伙承包仓库牟利为名,诈骗受害人192000元。4月18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有其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债权人讨要欠款反被套
现年33岁的李梁,男,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泗县人。2013年8月,贾镇中为李梁在江苏扬州承包的工程中拉土方,工程结束后,李梁欠土方款3万元未付。2014年3月份贾镇中去江苏找李梁索要欠款。李梁一副非常热心的样子对贾镇中说:“我有一个生意,咱们一起做吧”。贾镇中问:“啥生意”。李梁说:“租赁仓库生意。就是把仓库从一个公司租出来,然后转租给另外一个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每个月的利润3.6万元,两人平分”。看到贾镇中有所心动,李梁又说:“等生意不做了,30万元的本金也退给你”。为了骗取贾镇中的进一步信任,李梁还领着贾镇中到拟租赁仓库的公司(强盛金属有限公司)看了仓库。然后又去了转租公司(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实地察看了一番。在该公司门口见到了公司的李经理。李经理说,以前和李梁合作租过仓库,挣了几百万,还说租仓库生意很好做,没风险。眼见李梁说的拟租、转租公司都存在,加之李经理的一番利润言辞,使贾镇中深信不疑。
26万到账后造假合同继续行骗
从江苏回到封丘后,李梁多次打电话让贾镇中给他汇款。贾镇中于2014年3月11日,分两次给李梁汇款26万元。汇过款后没几天,贾镇中又去江苏太仓找到李梁,给了他1万元的现金,加上原来李梁欠的3万元,先后给了李梁30万元。30万元钱给过后,贾镇中询问签定合同的事。李梁说,公司跟贾镇中不熟,不会跟他签,已经跟他本人签过了,并拿出两份2014年3月份签订的合同书,让贾镇中看。一份合同是强盛金属有限公司租给李梁的仓库合同书;一份是李梁租给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书。按照李梁和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将租金打到贾镇中的账户上。”而实际上一共就打了两次钱,一次是李梁打的8000元;一次是自称是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小梁打的18000元。为了进一步骗取贾镇中的信任,2014年6月份,李梁带着贾镇中去找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的李经理。在李经理的车上李经理给贾镇中两份签好的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贾镇中一直跟李梁要钱,李梁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
实地调查东窗事发
2015年3月份,心急如焚的贾镇中去江苏太仓市了解合同的真假。经实地调查,强盛金属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期间,并没有和李梁签订过仓库租赁合同。贾镇中才知道受骗了。2015年4月20日贾镇中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另查明,2014年12月份李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刑拘,2015年4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被处刑罚罪有应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诈骗数额,案发前李梁已归还被害人贾镇中108000元,主观上对该部分在案发前已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失,没有实际占有,故应当对该部分数额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归还被害人的108000元应计入诈骗数额,法院不予支持。案发后李梁的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贾镇中50000元,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李梁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李梁辩称之前欠贾镇中的300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因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将该30000元转化为欺骗的对象,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对其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遂根据李梁的犯罪情节、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