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罪双双分别被判处刑罚,刑满后不思重新做人而是又走上了贩毒牟利的道路。4月20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李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年40岁的张俊和39岁的李庆系焦作市解放区人。2015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26日案发,张俊租赁李庆的豫HXX6xx号汽车到封丘县应举镇南官屯至大李村的路上和应举镇某饭店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三次毒品(经鉴定主要成分为海洛因),数量共约3克左右。2015年12月26日晚上在应举镇某饭店内进行第三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俊第二次、第三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李庆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提供租车的交通便利。另查明,张俊因犯盗窃罪,1994年5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1996年1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2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庆因犯盗窃罪,1994年5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2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三次数量共计约3克左右;李庆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帮助贩卖毒品数量共计约2克左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俊、李庆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庆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张俊、李庆第三次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张俊、李庆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