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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多次盗窃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6-06-20 09:19:48


    85后的女子刘丽丽趁去商店、超市、服装服饰店等地方闲逛之机,5个月内盗窃钱物5次,最高人民币1000元,最低财物价值40元,钱财共计2060元。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丽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份一天,刘丽丽在封丘县李庄乡某结婚用品店内趁他人不注意时将店主放在店内平柜上的一部白色联想牌手机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0元。

2015年3月份一天,刘丽丽在封丘县尹岗乡某村张某家大门走廊内趁无人之际从一辆黄色电动车前车篮里的手提包内盗窃现金1000元。

    2015年9月11日15时40分许,刘丽丽在封丘县黄陵镇某鞋城门前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保险杠上盗窃一个手提包,该手提包内有现金1180元和一部红米2手机。 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0元。

    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刘丽丽在封丘县黄陵镇某童装店内趁他人不注意时将店内东墙处的一件童装牛仔裤放到其随身携带的白色袋子中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童装价值40元。

    2015年10月份一天,刘丽丽在封丘县李庄乡某服饰店内趁他人不注意时,将该店内衣架上的一件灰色女式秋衣放到其随身携带的黄色袋子内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士秋衣价值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刘丽丽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刘丽丽的家庭情况,以及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刘丽丽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文涛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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