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带着儿子与货车相撞,导致孩子死亡,自己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18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芳免于刑事处罚。
李芳,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4月10日13时许,李芳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3岁的儿子张某去看病。当她沿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李庄镇竹岗村路口处,向南绕行同方向在前等待左转弯的车辆时,与由西向东刘某驾驶的豫G28xxx号中型货车相撞,造成李芳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张某符合躯体损毁而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李芳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李芳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芳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芳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芳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