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精神病男子产生幻觉将其母亲砍死,潜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11月28日,封丘县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刘冰仁进行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现年31岁的刘冰仁,是一名精神病患者。2016年8月7日19时许,家住封丘县的刘冰仁在家中北屋听到其母亲李某的手机铃声向后,去东屋厨房看到李某正在接电话,李某看到刘冰仁过来,转身时不小心摔倒,刘冰仁感到母亲李某有事瞒着自己,随即拿起菜板上的菜刀朝趴在地上的李某头枕部连砍三刀,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接着,刘冰仁乱砸厨房内的物品,又到院子内砸坏汽车玻璃和倒车镜、摔打院子铁门。刘冰仁洗手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砍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冰仁于2016年8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刘冰仁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刘冰仁暴力倾向未排除,放之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性。封丘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9日将刘冰仁刑拘释放,同日被送至河南省封丘县精神病院治疗。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刘冰仁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另查明,庭审中法定代理人刘某明确表示自己无能力对刘冰仁进行监管,同意对刘冰仁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刘冰仁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刘冰仁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和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均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决定。(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