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钱本无可厚非,但应依法追讨,否则就会落下被依法惩处的下场。2月5日,因讨要工钱打伤他人的孟波被封丘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年近不惑的孟波,曾随田某打工,但工钱一直未付。2009年1月6日1点30分左右,得知田某在潘店乡一澡堂洗澡,孟波便与其兄等人前去找田某要帐,在要帐时因话不投机与田某夫妇争吵起来,进而发生打架。本来就窝着一肚子火的孟波,一拳将田某的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孟波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孟波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