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因盗窃“二进宫”不思悔改 又伸手被严惩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3-23 10:39:59


    一个因盗窃被判刑两次,一个因盗窃被判刑一次,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新做人,又合伙伸出了罪恶的手,结果财未发成,双双再进牢笼。3月23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四年;毛军有期徒刑一年,均处罚金四千元。

    现年46岁的张明,系原阳县人,因犯盗窃罪,先后二次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总计达12年零6个月。但长达12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使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其在出狱后一年多的时间,又故技重演,与同属原阳县人的毛军(现年46岁,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刑六个月)一起合伙作案。

    2009年1月17日凌晨,张明伙同毛军驾驶豫G-FAxxx号牌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封丘县交通局,由毛军在窗户外望风,张明从窗户跳入高某的办公室将柜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张明、毛军又窜至封丘县一机关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台方正牌电脑主机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总价值为293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张明因犯盗窃罪,2001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张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毛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判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3004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