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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计抢劫加油站圆财梦 东窗事发获刑六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7-05-11 16:32:04


    曾经因盗窃获刑两年,出狱后不是重新做人,竟然又和他人干起了抢劫加油站的事,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90后的王某南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王某南的豫GWJ6xx号灰色长安轿车,到赵岗镇某加油站。两人头戴帽子、面戴口罩、戴手套、穿黑色衣服、手拿尖刀进入营业厅内,将在加油站值班的被害人李某某控制,后抢走现金450余元及云烟香烟15盒、硬中华香烟20盒、苏烟24盒、软盒玉溪4盒。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价格为1600元。

    2016年7月16日23时许,王某南和王某(另案处理)携带刀具、鸭舌帽、口罩、手套预谋作案。当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南骑着家中的五羊牌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到留光镇某加油站,之后王某南将车停在加油站北边路西,王某手持尖刀溜边进入加油站营业厅内,将加油员闫某某身上的腰包抢走,并将闫某某的大拇指划伤,后两人骑着摩托车迅速向北逃离现场,闫某某包内有现金2400元。

另查明,王某南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南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王某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文涛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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