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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盗窃 被判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7-05-23 08:34:29


    七旬老汉盗窃未遂,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偷鸡不成,反蚀米一把。

    被告老汉张某,男,1945年7月出生,小学肄业,河南省原阳县农民,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骑着电动车至封丘县城关乡刘富寨村李某家附近,见李某家中无人,就将家中北屋木门从下边推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被告人,随即呼喊同村村民,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报警至封丘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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