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好友撤网线,不成想被一驾驶电动车的妇女挂着网线,致使好友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后来双方对薄公堂..... 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霞赔偿原告张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7546.7元(已扣除支付的20000元);被告徐丽补偿原告张峰26330元(已扣除支付的32000元及陪护费用1670元)。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亮系同村村民。原告家与被告李亮、徐丽家隔路相望。原告张峰与被告李亮原关系较好,原告家先装有网络,被告从原告家接了网络分线,因两家间有约30米的距离,被告接的网线缠在两家中间的一棵杨树上做支撑。
2016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徐丽带着儿子到原告家玩,原告正好在家休息。因支撑网线的杨树主人需要将杨树伐掉。徐丽提议把接在原告家的网线撤了。当日上午11时许,原告用自家的梯子开始动手撤网线,网线松动后落在两家之间的道路上,此时同村被告刘霞骑电动三轮自西向东从此经过,松落的网线凑巧缠到了三轮车的前轮上,冲击力带倒了原告作业的梯子,致使原告摔下受伤。而此时被告徐丽和其婆婆抬着梯子才来到现场。
原告受伤后诊断为多发外伤、颅脑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脊髓损伤、重型颅脑损伤、肺挫裂伤等,先后入住封丘县人民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116天,诊断为多发外伤、颅脑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46306.33元。现原告张峰仍需继续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刘霞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被告李亮、徐丽支付了医疗费30000元、伙食费2000元,并陪护了原告18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告刘霞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原告作业的地点时,忽视了已被原告松落的网线,致使网线缠绕其三轮车前轮,网线带倒了原告作业的梯子,造成原告摔下受伤,被告刘霞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负40%的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安全防护义务,原告应当预见到松落在道路上的网线可能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车辆及其自身带来潜在的危险和伤害,而在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在此处警示或指挥过往行人、车辆的情况下进行撤网线的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徐丽到原告家提议让原告帮撤了原接在原告家的网线,原告主动去帮徐丽撤网线,是基于相互关系不错而为的善行义举,且徐丽并未明确拒绝,应当视为是义务帮工。原告因此次帮工活动受伤,虽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但作为受益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徐丽应予以适当补偿,鉴于原告仍需治疗,此治疗阶段的损失部分,法院暂酌定由被告徐丽补偿60000元。被告李亮虽与徐丽系夫妻关系,但并未邀原告帮工,事发时也不在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原告一直持续治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