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年前就因拐卖人口罪、强奸罪、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出狱后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虽经几次处理但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和妻子合谋玩“仙人跳”敲诈他人,又与他人合伙盗窃,最终再一次获刑入狱。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敲诈勒索罪:现年49岁的李某某,河南省浚县人。2015年7月5日,李某某与其妻张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张某某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滑县王庄镇某浴池洗浴单间,当两人正在洗澡时,被告人李某某敲门进入,以手机拍照后将照片发至网上、欲殴打刘某某等威胁方式,敲诈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000元及ALBA 5BAR手表一块。
2016年3月22日10时许,李某某与其妻张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延津县某浴池洗浴单间,当两人正在洗澡时,被告人李某某敲门进入,以手机拍照后将照片发至网上、欲殴打王某某等威胁方式,敲诈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000元及ALBA 5BAR手表,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
盗窃罪:2015年12月11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伙同丰某、席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四人分别驾驶张某某的豫G33xxx号长安面包车和丰某的豫GJBxxx号别克轿车,到封丘县杜某某的“某某花炮”店门口,分两次将杜某某箱货汽车内的二十余箱鞭炮盗走。
当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伙同丰某、席某某和张某某又驾驶上述长安面包车和别克轿车,到延津县魏邱乡齐某某的某品牌酒专卖店门口,将齐某某停在店门口的箱货车内的三件某品牌酒和两件工具包盗走。
当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伙同丰某、席某某和张某某又驾驶上述长安面包车和别克轿车,到滑县王庄镇新濮公路张某顺的补胎门市部处,将张某顺补胎门市部和路对面的副食门市部内的轮胎外胎、内胎、电焊机、充气筒、酒水及零食盗走。
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5290元人民币。
另查明,李某某因犯拐卖人口罪、强奸罪、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8年10月1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李某某以胁迫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8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李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两起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