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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树林诉被告鹿易南、张鹏飞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0 08:49:57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借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后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鹿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在封丘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任何一方对外有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负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鹿某某通过案外人张某介绍相识。2014年8月11日,被告鹿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30000元,借期1个月;2014年8月20日,被告鹿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40000元,借期2个月,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每日加罚20%的滞纳金;2015年1月1日,被告鹿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50000元,借期6个月;2015年1月15日,被告鹿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60000元,借期10天,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每日加罚20%的滞纳金。被告鹿某某分别为原告宋某某出具了借款条。经原告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鹿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原告。

    裁判结果

    封丘县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封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现金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鹿某某分4次共向原告宋某某借款18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鹿某某偿还180000元借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宋某某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从借条时间来看,前债不还,又借后债,明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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