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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时机 实现跨越式发展

发布时间:2017-07-20 09:24:05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审判中心主义,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既是我国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也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结论。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体制及实践之下,三机关的关系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现象。侦查阶段实际上成了刑事诉讼的重心,案件的调查在这个阶段完成,案件的结论也在这个阶段形成,而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了仅是对先前侦查活动结果的认可。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既是一次司法理念的更新,更是刑事诉讼由“侦查中心主义”转为“审判中心主义”的一场革命。笔者认为,它强调了审判的中心地位,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活动全部围绕审判的要求进行,目的是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既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结果,也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结构的重大调整,对于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适用,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得不提到上海法院最近研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同时,证据也是裁判的基石。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

    克服“侦查中心主义”中的庭审证明形式化弊端,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中的证明实质化转变,最为关键的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必须要做到证据裁判规则的规范统一,从犯罪事实证明的角度(非法律适用)来说,各诉讼阶段最终要依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的证明标准来检验自身的办案质量。这就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执行统一的证据标准。

    上海法院研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等多项具体功能,第一次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化刑事办案系统中,并且连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平台。这极大地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执行统一的证据标准,同时“倒逼”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把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中,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有效解决刑事诉讼中适用证据标准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实现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目标。

    笔者看到,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空前的,甚至可能将人类历史推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当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司法的发展如何融入时代潮流?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可以说开了先河,意义重大。

    这套“智能辅助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契合刑事办案流程实际和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需求,对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指引,对案件的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链和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自动推送同类案例,提供量刑参考、知识索引等,为办案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办案辅助,这将在短时期内极大地提升办案人员的整体司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刑罚的严惩。

    这套系统作用的初步显现让我们看到了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广阔前景。笔者相信,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会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可以为法院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质效发挥更大作用。假如我们把握好机遇,中国司法很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责任编辑:吕皓天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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