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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超员”也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21 09:41:19


    开车醉驾、开车肇事被判刑,近年来已非新闻。但因开车超员被判刑恐不多见。近日,封丘法院便出此判例,被告人徐某,因严重超员载客,犯危险驾驶罪,被封丘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惊讶吧!?

    被告人徐某,女,1971年出生,河南省封丘县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隆宫乡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幼儿园西20米处,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审查该车额定载客人数8人,查获时实载27人,其中幼儿园学生25人,老师1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人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封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

    201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便是“刑九”新加的条款。

    本案被告人徐某在无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额定载客人数8人,实载幼儿园学生25人、老师1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人数,其行为触犯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条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定罪量刑无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吕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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