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疏于管理出事故 砸死人一审判陪

  发布时间:2010-05-13 10:54:36


    因疏于安全管理,导致预制板坠落砸死房主的惨剧。5月13日,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一审判决承建人朱林、董军赔偿朱方、东旭、朱华、朱锋丧葬等费用62408元。    

    2009年5月初,原告方的父母与与朱林、董军协商后,由朱旺、董军承揽了其家的一层五间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包工不包料,房屋建成后结算工价。后来朱林、董军携带打灰机等建筑工具,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2009年6月24日上午工人开始施工后不久,朱方等人的父母朱勇、韩兰自行用千斤顶加固支撑前天下午已上好的挑梁,随着千斤顶的慢慢上升,造成挑梁倾斜承重失衡,挑梁上面的36块预制板坠落,将朱勇夫妇砸死,事故发生后,朱林、董军主动给付了原告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林、董军作为建设施工工程的承揽人,应视为是倒塌的支撑物—-大头柱的实际管理人,因二人在不具备承揽资质的条件下承揽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施工的责任,亦未设置任何安全设施。造成了朱方等人父母死亡的重大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方等人的父母作为房主,自行用千斤顶修正支撑物—大头柱的平衡,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本身有严重过错,应减轻朱林、董军6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3004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