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间俚语有云:“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死法院”。指的是那些偷鸡摸狗的“小毛贼”,坏事没少干,但法律很难办。
但常言又说:“坏事不报,时间不到,时间一到,必定要报”。这话对于专事偷鸡摸狗的“小毛贼”陈某某说,是说到“点”上了。7月24日,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起“小毛贼”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小毛贼”姓陈某某,男,34岁,小学毕业,农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夜,被告人陈某进到同村王某家,将王某猪圈里的1袋猪饲料及6只母鸡盗走。不久,王某家人经过打听怀疑是陈某盗走,陈某知道后便将盗走的1袋猪饲料及6只母鸡还给了王某。同年收秋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进到冯村杨某家,将杨家养的50只鸽子及1个鸡笼盗走。不久,杨家人在陈某家发现并要回了被盗走的鸡笼及部分鸽子。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多次进到同村寇某家,将寇家养的6只火鸡盗走。不久,寇某在陈宝家找到并要回被盗走的6只火鸡某
2015年2月24日夜,被告人陈某进到同村田某家,将田家的1只白公鸡盗走,次日田家人在陈某家找到并要回该白公鸡。2015年4月4日,陈某再次进入田家将该白公鸡盗走,次日田家人再次在陈某家找到并要回该白公鸡。某
2016年11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进到同村朱家实施盗窃,被朱明叶的外孙女程某发现,陈某将程某摁倒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就属于典型的“小毛贼”。虽然隔三差五入户盗窃,但偷鸡盗鸽,价值不大。盗窃的物品又大多被失主要回或主动送回,情节不严重,性质不恶劣,如果按照修正前的刑法,以窃取数额论,根本无法进行惩处。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增加了“多次说”和“入户说”,为打击偷鸡摸狗的“小毛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的数额虽然不大,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法院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