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而立之年,整日游手好闲,偷了邻居二百元,被判罚金二千。另外法院免费赠送被告人一个“荣誉称号”---“盗窃罪”。
被告人叫李甲,男,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青年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甲趁其邻居李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李家,将卧室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甲把盗窃的2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并主动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涉嫌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典型的“小毛贼”。盗窃钱不多,情节不严重,性质不恶劣,如果按照修正前的刑法,以窃取数额论,根本构不成盗窃罪,无法对其进行惩处。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增加了“入户说”,为打击“小毛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金额虽然只有200元,达不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要求,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