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买了价值3万元的164瓶玛咖酒后,认为这些酒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万多元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近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30多万元。目前,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日《春城晚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于高先生“假一赔十”的诉求,超市声称这款玛咖酒只是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法院认定其销售的玛咖酒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的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属于知假卖假,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涉事超市在接收时本有验货之责,但超市既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严格审查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那么尽管30多万元的判赔足以赔到肉痛,可这锅又焉有不背之理?
另一方面,超市称“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该简单地按照司法解释来裁判”,这一拒绝赔偿的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再度明确了这个态度,“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一直以来,在商品信息的掌握上,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明显劣势,普遍维权积极性不高,此案中高先生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难以甄别,但他通过自己对商品信息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占有,主动依法维权之举应当给予肯定,尤其是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领域,药品领域同样应当借鉴。此外,现实中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辨别难度较高,二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把职业打假人特殊对待并非易事,很可能会无端加大司法成本。故而,至少须以经营方的举证夯实为前提。
目前,此案将进入二审程序,我们不妨吸取如下教训:一方面,超市此类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能为自己的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不应一味忍气吞声,而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如果人人都是打假者,相信天下无“假”不会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