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高中文化的95后少女玩起了“高科技”,自动取款机里能把钱“取”。8月11日,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
被告人姜某,女,1995年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封丘县城关乡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14时17分,被告人姜某在封丘县温州商业街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办理存款业务时,将被害人李某存入自动取款机的8900元现金退出,趁无人发现之际,从自动取款机取款槽内将8900元现金盗走,后个人消费1400元。案发后,姜某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艳丽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艳丽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