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四人不经意间的对视,却引起一方的不满,纠集多人穷追猛打,另一方召集朋友反击报复,结果造成两人轻伤的后果。3月1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杨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申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丁功、车杰有期徒刑各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8月14日下午,杨帅、丁功,在封丘县荆隆宫乡一堤埠口处与孙利、薛杰相遇发生对视,引起孙利不满,过后孙利便组织王伟等人追至荆隆宫乡一网吧,对杨帅、丁功、徐云三人进行殴打,感到寡不敌众的杨帅趁机逃跑,并随即给车杰打电话请求过来帮忙,当时车杰、杨杰、申先三人正好在一起,于是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去荆隆宫乡找到杨帅。随后到网吧找孙利等人报仇。在打架过程中,杨帅用铁锤将王伟嘴部打伤,杨杰用木棍将网吧老板的左胳膊打伤,丁功拿木凳子,车杰、申先拿木棍参与打架,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伟嘴部损伤属轻伤,网吧老板的左胳膊损伤属轻伤。案发后,杨帅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方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共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均取得受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杰、杨帅、申先、丁功、车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帅、杨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申先、丁功、车杰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判处;案发后杨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案发时,杨帅、丁功、车杰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判处。五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判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本文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