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放污水与人产生矛盾,不是协商解决,而是暴力相向,导致他人轻伤。3月16日,封丘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2月24日,王强家与同村王某家因排放污水问题引起纠纷,双方在王强家中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强用菜刀将王某的女婿李分面部、头部砍伤;将王某侄子王立的眼部和头部打伤。经鉴定,李分头部和面部之损伤属轻伤,王立左眼和头部之损伤属轻微伤。
另行查明:王强赔偿李分、王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强事后能够与受害人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判处缓刑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