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高鹏华,法院喊你回家--还钱

发布时间:2017-09-06 09:39:16


案情介绍:原告季红翠与被告高鹏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豫072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鹏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季红翠人民币86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高鹏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季红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鹏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鹏华至今未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高鹏华

性别:男

年龄:27

身份证号:4107271990XXXX5611

执行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7年3月23日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727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6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户籍所在地:封丘县黄陵镇白王村

举报电话:0373—8288829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661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