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影响着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难到位”的压力一度让法院执行法官身心疲惫、无可奈何。
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陶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封丘县公安局事故中队处理后,案件转入封丘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车车速较快,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封丘县法院认定原告杨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结合各种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陶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原告损失22576元。判决生效后,日子一天天过去,陶某却迟迟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找到法院干警孙志勇,要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执行干警多次寻找陶某均未果。
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蹲守被执行人、24小时网络查控财产信息等,在节假日、下班时间、晚上是绝好机会,所以“白加黑”、“五加二”对于执行人员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冬日,寒风凛冽,执行干警孙志勇同其他两名同志简单向领导汇报后,趁着傍晚吃饭时间,向陶某家出发了。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这一次,陶某还真没躲过“十五”,面对从天而降的执行干警,他支支吾吾的说道“你、你、你们怎么来了”。紧接着就被带上了警车,在即将被拘留的时候,陶某联系了家人,让其家人送来了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