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不少人都有这样一个思维定式,即“精神病人犯罪杀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果真如此吗?今天就告诉你一个相反的结果。
12月11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庭审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 、王某,均是封丘县农民。本案的被告人叫王飞,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封丘县农民,系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中午,在封丘县留光镇某村柴某家西边胡同口处,被告人王飞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柴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害人柴某儿子王某到场,并与王飞厮打,后被邻居劝开,随后王飞持刀将柴某及王某鹏捅伤,致使柴某失血过多休克。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柴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王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该村61名村民联名控告王飞罪行,请求政法机关予以重判。公安机关曾两次对被告人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在对王飞进行讯问时,王飞能够对其作案过程进行详细的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在该案中采信了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被告人王飞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29560.65元,住院34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5740.12元,住院8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持刀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犯罪时,根据有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飞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柴某要求赔偿数额中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王飞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有罪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