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丘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使出新招数,惩治老赖的方法层出不穷,这不,利用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来执行案件。这是新乡市中院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后,封丘法院首例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中国工商银行封丘县支行与被告鹿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鹿某、孙某购买了位于封丘县黄池路北段某花园小区内的一套房产。2012年原被告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抵押手续,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20万元贷款。2016年元月,被告开始违约,欠贷款17.5万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封丘县支行向封丘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孙志勇接到该案后进行详细调查,认真研究案情,然后多次寻找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鹿某系原农行职工,但现在已被解雇。后经多方调查发现鹿某有住房公积金,于是立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达成共识,新乡市封丘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法院,成功扣划94400元,使得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住房公积金在提取、使用上虽有限制,但其仍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