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刑三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和他人实施了飞车抢夺了移动营业厅的营业员的营业款。8月31日,封丘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80后的张昌于2008年8月15日和陈辉(已判刑)在封丘县某乡移动营业厅内看见营业员聂某将营业款装在手提袋后从该营业厅里出来,便心生邪念。张昌提出让跟着去看看聂某去哪儿,然后二人尾随至冯村乡邮政所,随后二人预谋伺机对聂某实施抢夺。
2008年8月17日下午,张昌与陈辉同骑一辆黑色重庆银翔牌摩托车到封丘县某乡移动营业厅附近的路上等待,准备在聂某去存款的途中实施抢夺。当天下午17时许,张昌、陈辉在看到聂某骑自行车提着手提袋去冯村乡邮政所存款时,便骑摩托车超过聂某,陈辉骑摩托车不熄火在冯村乡邮政所附近的一个胡同等,张昌下车后在冯村乡邮政所门前的路上将正在骑自行车的聂某的手提袋抢走,包内有现金11362元,随后张昌坐上陈辉骑的摩托车逃跑。另查明:张昌因犯抢夺罪、盗窃罪,2003年11月13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2月6日被刑满释放。 2011年4月22日张昌到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张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犯应从重处罚;张昌在犯罪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张昌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