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贪图便宜一辆赃车六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6 14:20:06


    有道是贪图便宜吃大亏,这话一点儿也不假,仅仅因为一辆旧桑塔纳2000型赃车,竟使得6个人先后购买或抵折欠款,9月6日,封丘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六个月; 周清、王刚、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王杰、路冬、赵伟、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张明、周清、王刚、王杰、路冬、赵伟系辉县市人。

    2008年2月份,王杰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从山东省枣庄市任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汽车。几天后,路冬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又以17100元的价格从王杰手中将该车买走。2008年8、9月份,张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20000元的价格从路东手中将该车买走,2009年3月份,周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又以16000元的价格从张明手中将该车买走。2009年年底周清因欠赵伟钱,赵伟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又以17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账归自己所有,停了一个多月,王刚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又以18000元从赵伟手中将该车买走,2010年2月份王刚又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封丘县的李某等二人(均另案处理)。2010年12月29日封丘县公安局将该车扣押,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车系安徽定远县被盗抢机动车。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6000元。另查明:张明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2002年2月4日被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7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4日被刑满释放。周清因犯诈骗罪1997年3月4日被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0年1月14日被假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周清、王刚、王杰、路东、赵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明、周清、王杰、路东、赵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清以前受过刑事处罚,可以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周清、王刚、王杰、路冬、赵伟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30045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