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欲投宿一人家,遭拒绝后,心生恨意,图谋报复窃取财物,10月21日封丘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19岁朱晨族,初中肄业,农民。2010年12月18日夜里,朱晨到封丘县王村乡边某家借宿被拒绝,朱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并于当日深夜跳入边某家中隐藏,12月19日上午趁边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堂屋将床下面一个木箱撬开,搜寻财物,最终从一棉袄口袋里窃取现金1000元及黄金耳坠一对,白金耳扣一对。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耳坠及白金耳扣价值为2470元。另查明:朱晨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6月25日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长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刑罚。又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