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浇地起纷争,竟然将他人鼻子咬下一部分,致人重伤,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年过不惑的赵顺于2011年2月6日8时许,在封丘县李庄乡某村北地因浇地和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赵顺将李某的鼻子咬掉一部分。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鼻部损伤属重伤。事后双方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赵顺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赵顺与受害人能够在庭审中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