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宅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他人撞倒致成轻伤。5月29日封丘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已近花甲之年的王玲于2011年10月28日11时许,在封丘县潘店乡位营村北地的水泥路上与赵某相遇。王玲与赵某因宅基问题结下了积怨。此次路遇双方又一次引起了争吵,随着双方的争吵越来越升级,情绪越发激动的王玲将赵某撞倒在地,致使赵某右小腿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孟太右小腿之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