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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 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8-06-04 11:12:35


    一男子为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近日,封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2年6月份以来,梁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的情况下,在封丘县城设立封丘某公司,该公司主要目的即为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梁某某负责封丘县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封丘县某公司招聘前台人员及业务经理,通过发放宣传页、制作喷绘宣传栏以及业务经理口头宣传、上门宣传等方式,以月息一分二、一分五、两分等不同的利率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且许诺按时还本付息。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封丘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吸收公众存款总额为108400000元,扣除续存金额14530000元,吸收净额为938700元。    

    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共计归还公众存款金额为41070000元,支付利息11880872元。截止2014年10月31日,未归还公众存款本金52800000元,未兑付净额43181588元,涉及损失群众791人。

2016年9月20日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在担任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封丘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及口头宣传的方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938700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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