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让酒后且无驾驶证的朋友驾驶,结果双双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3月2日晚,现年32岁的张某某明知奚某某当天中午和晚上均饮酒,仍向其提供了本人的豫G37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放任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驶。当晚22时22分,奚某某醉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豫G37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张某某一起从封丘县城关乡行驶至封丘县城关镇步行街南海浴池附近后,又沿封丘县步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S219省道交叉路口处时,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奚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超过醉驾标准的2.49倍。另据了解,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封丘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某某被封丘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明知奚某某饮酒,仍提供了本人车辆放任奚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与奚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犯罪过程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