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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内窃钱物 被处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6-27 10:50:39


一位在派出所工作的临时人员,见财起意,竟做起了偷盗民警钱物的行径。6月27日,封丘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80后的张波在封丘县某派出所干临时工,竟起了偷盗干警财物的念头。2009年农历10月23日中午,张波趁同所干警李某外出之际,将李某放在办公室桌上蓝色手提袋里的1970元现金偷走,后被其挥霍。几天后张波又趁同所干警刘某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办公桌上正充电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印有“封丘县公安局”字样的上盖喷成黑色。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案发后,电脑及1970元现金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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