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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商标欲牟利 事发判三缓四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8-02 08:34:34


     看到市场上一些酒很畅销,便萌生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念头,结果财未发成人就被判了刑。8月2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已过不惑之年的张强于2010年3、4月份,在封丘县封曹路某院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在同一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了泸州老窖特曲452件、泸州老窖特曲外包装2000套、赖茅酒376件、和义烧坊酒255件。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488700元。另查明,张强于2010年12月2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泸州特曲452件,泸州老窖外包装箱2000个在2010年8月10日经公安机关移交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赖茅酒370件在2010年8月20日经公安机关移送给贵州赖世刚酒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张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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