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看到别人喝酒没有叫他,便恼羞成怒,拳脚相加,致人轻伤,11月21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80后的高军于2012年4月15日14时30分左右,在王村乡某饭店喝完酒路过某饭馆时,看到高某等人正在喝酒,于是上前就对高某说:“喝酒也不叫我,太不够意思了”,对高某说了很多难听话。由于高军的搅闹,高某等人就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高军推耸高某,当走到高某家门口时又对高某拳打脚踢一顿,接着来到高某家中,用钢管往高某身上乱打,致使高某头面部有外伤、左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肋骨骨折。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面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事后双方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高军赔偿高某运共计人民币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军事后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