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冲动不依法 致人轻伤被刑罚讨要工钱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依法进行,不要冲动,否则就可能触犯刑律,被刑事处罚的下场。12月10日,封丘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薪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五日)11时30分,李锋到封丘县居厢乡陈某家中向其索要拖欠的1900元工资,陈某推托不给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锋从陈某家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陈某头部砍了两刀,左面部砍了一刀,砍第四刀时被陈某用右手挡住,致使陈某右手拇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头部、左面部损伤属轻伤。另查明,2012年6月18日人李锋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李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已实际履行),李锋真诚悔罪,被害人对李锋谅解。同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李锋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