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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09-08-17 11:10:28


   (案例)2002年5月至2004年6月间农民付某在所在乡镇上收购粮食,收粮时暂不付现款,并承诺六个月或一年后付款时加价或付高息,先后骗取68户农民粮款和存款共计25.6万元。后将收购的部分粮食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期间付某用此资金购建房屋并用于家庭开支,至2004年6月被害人先后多次找付某要钱,付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仅偿还一小部分欠款,后将房产卖掉逃匿。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则认为构成非法胡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付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评析)笔者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及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及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与案例中侵害的客体(财物所有权)不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不特定的群体,与例案中的“买粮人存款”这一特定的对象不符,再者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也与案例中付某的行为不符,故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从客体上分析似乎于案例沾边,但是,本罪的犯罪对象特指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的货币实物,而非其他财物,与案例中的罪犯对象“粮食”无缘,所以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付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案例中,付某骗取68户农民的粮食和存款,侵犯了68户农民财产。本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案例中,付某虚构付款时加价或付高息的事实,隐瞒将收购的粮食以低市价出售的真相,以此哄骗被害人,使68户农民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表面上象是自愿地交出粮食和存款,实质上是违反本意。付某诈骗数额巨大,远远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2000元”的立案标准,骗来的粮款和存款,付某购置房屋和用于家庭开支以种种理由搪寨拒绝还款,后又将房产倒卖逃匿。其诈骗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综上,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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