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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送的嫁妆,离婚时该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09-08-17 11:12:55


    编辑同志: 我村女青年林英,2001年5月经人介绍与邻村男青年王超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9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双方发生打斗后林英回娘家居住,2006年4月,王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英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其父母在结婚时送给她的电视机、音响、摩托车等物品分出,因为这些属受赠物品,是父母送给他本人做嫁妆的,应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所述受赠物品属实。但最后判决双方离婚时,法院仍将被告受赠的嫁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对此,被告林英十分不解,父母受赠的嫁妆应该归受赠者所有,怎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呢?请问,诸如此类情况,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林兰

   林兰同志: 来信所述林英父母在女儿结婚时送给女儿林英礼物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所有,对方也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和受赠人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只要赠与行为合法,便受法律保护。离婚纠纷中,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从时间上看,有婚前接受赠与的,有婚后受赠的,我国《婚姻法》原则上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所谓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结之日止这一段时间,《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至配偶死亡或离婚时止,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六项:(1)一方或双方劳动取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生活活动的利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所得的礼金、礼物问题,根据《意见》第五条规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进行分割。至于婚前受赠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如果结婚时,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规避法律,不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双方无异议,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本案中,被告受赠财产时,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得到的财产,双方均未就该财产的归属作过约定,同时,受赠财产实际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多年,因此两审法院认定受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大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其作出的两个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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