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有前科,不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又贩卖毒品牟利,近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已过而立之年的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刑,释放后,竟又贩卖毒品牟利。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8日下午被抓获期间,杨某某采用当面交易或埋雷(所谓‘埋雷’,就是卖家将毒品藏在隐秘处,通过拍照片、发定位等方式发给买家,由买家自行取货)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约9.5克,获取毒资7130元人民币,贩卖老黄皮(海洛因成分)共计约19.5克,获取毒资6403元人民币。2018年8月8日下午,在杨某某被抓获现场新乡市某酒店一房间,公安机关查获2包白色晶状体0.83克,30包黄色粉末状物体9.41克。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包白色晶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30包黄色粉末状物体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33克、海洛因28.91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