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执法权威,净化执法环境,严厉打击妨害公务犯罪,4月28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聂建红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审理了王某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刘某、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该县13个具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0日晚,封丘县陈桥镇某村南某饭店内,因被告人王某等人酒后在该饭店内寻衅滋事,对方人员拨打110报警。封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封丘县公安局民警孔某处警,接警后孔某着警服带领辅警范某某、高某某赶到该饭店亮明身份并要求王某等相关人员配合派出所调查,被告人王某、沈某某、刘某不配合民警工作,与三名被告人同行的其他人员也拒不配合调查欲驾车离开时被民警孔某等人拦停后,王某、刘某、沈某某三人上前对孔某等处警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王某用手朝孔某面部打了一巴掌,三人还实施了推搡、拉扯孔某等处警人员的行为,造成处警执法无法正常进行,时间持续长达半个小时,后三人被赶来增援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并就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当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刘某、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侵害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公信力为打造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全民尊法守法的执法环境,封丘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亮剑”,对敢于以身试法者“出重拳”,对暴力抗法者施 “高压”,有力地震慑了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净化了辖区执法环境,提升了执法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