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一男子非法排污被判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23 17:32:12


明知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有害,且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附近的水沟中。近日,封丘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贾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79年出生的贾某某于2018年3月份起,在村无证经营一个电镀点,从事电镀钢卷尺。该电镀点于2018年4月17日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新乡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贾某某某电镀点通过暗管排放的含重金属(铬)废水已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排放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并已对周边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2018年6月22日,贾某某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铬)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3022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